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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收集编辑:成都日报锦观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10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外,还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和下调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此外还明确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引发的工伤,不影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利率。
据悉,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四川按低到高风险顺序,依次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下称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已分别降低20%执行。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待遇、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被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刘飞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