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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2021年9月6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印花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存在传动装置无防护罩等事故隐患。该厂负责人虞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虞某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通过此违法案例,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七项职责,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法规处、金华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