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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三农发布收集编辑:农视网
你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看见两个人在吵架甚至打架,你好心去劝,结果被他们给误伤了,这个责任由谁来负呢?
我们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例。62岁的金阿姨在马路上看到一对小夫妻在吵架,还有一群人在试图调解,热心的金阿姨也加入了劝架的队伍中。映入金阿姨眼帘的是这样的景象:妻子披头散发坐在地上哭泣,丈夫试图拖着妻子回家,妻子激烈反抗不肯回去。金阿姨赶忙上前劝阻,但小两口不但不予理睬还吵得更加激烈。就在丈夫拉扯妻子的过程中,因为用力过猛,将身边劝架的金阿姨撞倒在地,造成老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金阿姨索赔被拒,将小两口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争吵引发,他们在公共场合争吵不休,并互相拉扯推搡,金阿姨和小两口素不相识,对他们进行劝解是善意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然而,在金阿姨试图劝架的过程中,夫妻俩均未保持冷静克制,反而继续争执拉扯乃至误伤金阿姨,小两口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两口按照100%的比例赔偿金阿姨15万余元。
有人可能有疑问,民法典第1165条说的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小两口主观上并没有伤害阿姨的故意,是不小心误伤阿姨的。在这里,我们要普及一个概念,民法典1165条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因为过失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 | 贺臣 编辑|杨虹
视频剪辑 | 赵瑞韬
责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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