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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卡主”欲赚快钱,不料惨遭非法拘禁

日期: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组织者非法拘禁其他“跑分”人员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滨的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受他人雇佣,伙同他人负责接送姜某武、施某美等人员(均另案处理)。经核查,姜某武、施某美等人通过名下银行卡共为他人支付结算非法资金共计6619.74万元,其中诈骗款项1929.86万元。

2022年8月19日上午,被害人刘某为赚取快钱,在网友介绍下携带名下银行卡从韶关市前往饶平县,给林某滨等人进行非法转账。当晚21时许,因刘某的银行卡在非法转账过程中出现问题,被告人林某滨等人怀疑转入刘某卡中资金被其私自转出,故伙同同案人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山区一空地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林某滨及同案人为让被害人刘某退还被转出的资金,对其实施捆绑、掩埋及殴打等行为,至隔天21时许,被害人刘某脱离现场后重获自由。

经鉴定刘某面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划)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滨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进行惩处。被告人林某滨所犯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对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全民反诈骗意识的普遍提高,社会大众大多能认识到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为不法资金转账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少“卡主”仍抱有“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在无任何人身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只身赶赴陌生地点接受不法人员的各种“跑分”安排,则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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