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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记者 杨舒涵
“从多年实践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合现实发展需要,建议修改。”自治区人大代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副乡长高哈尔·叶力肯提出建议。
高哈尔·叶力肯代表说,时隔多年,站在新的发展起点,《实施办法》亟需通过修订,查漏补缺,与时俱进,以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图为正在工作中的自治区人大代表高哈尔·叶力肯。天山网记者 吕伊晗摄
高哈尔·叶力肯代表认为,《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养殖户,根本不具有震慑力,而难以落实草畜平衡有关规定。
“如果有100头(只)牛羊被赶到禁牧区或者休牧区放牧,按照《实施办法》处罚不超过500元,但却造成草原被践踏、草茎被牛羊啃食殆尽、草原逐步退化的后果。”高哈尔·叶力肯代表说,处罚力度明显不足。她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现实社会发展需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