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记者从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该局起草了《聊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12月8日前提出意见。
《聊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供热设施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聊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直接供热到用户。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住宅小区换热站。
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单体楼,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既有非节能住宅小区,用户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用户未达前款规定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用户退还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二十; 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对供热设施管理,《聊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分户计量装置(包含)或者入户端口(包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相关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4号办公楼412房间(邮编:25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scgjzcfgk@lc.shandong.cn,邮件标明《聊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打开聊城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liaocheng.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4.关注聊城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菜单“立法意见征集”中“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栏目提出意见。
5.联系人:邵鲁丹,联系电话:0635-82808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
文/记者 岳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