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汽车的排气管后发现无法使用,又将排气管装回了汽车。这种偷了又还的行为构成盗窃吗?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咋判的。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卞某某伙同他人将共享汽车租走后,将车上的原装排气管更换并卖掉。卞某某共盗窃14次,盗窃总价值57170元。
其中,在第11起犯罪中,卞某某伙同他人将汽车的原装排气管更换后,因无法使用,遂又将原装排气管装上。经鉴定,该原装排气管价值11515元。
在法院审理中,卞某某及其辩护人对第11起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认同,认为卞某某最终将原装排气管装上,不应属于盗窃,而是犯罪未遂。
【法官说法】
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第11起犯罪中,被告人卞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已完成,后因更换后无法使用又将被盗物品归还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判决】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如果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盗窃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第11起犯罪中,已将被盗物品实际控制,虽后期因无法使用而予以归还,但被盗财物已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盗窃行为人的控制下。被告人卞某某虽然具备停止犯罪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但因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无法成立犯罪未遂,当然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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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