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进万家 守护你我他,欢迎收听由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和FM94.8永州新闻综合广播联手打造的首档广播融媒体金融保险综合节目《保险进万家》,大家好,我是骆骆。
主持人:本期节目我们给大家科普一个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的变更,我们邀请到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城区本部负责人刘科先生做客直播间。刘先生,您好!
嘉宾:主持人您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刘先生,请问订立的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嘉宾: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也需要对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作必要的变更。世界各国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在必要的情况下得以变更,我国保险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主持人:那我国的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嘉宾: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过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即体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所引起的变更。对于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地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协商。如果投保人要变更保险合同,可以先向保险人提出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然后由保险人审查核定;如果保险人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会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及保险风险的大小,因此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法定形式,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方可实施。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主持人:什么是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呢?
嘉宾:变更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使用的一种保险单证,上面列明变更的条款内容,一般附贴在原保单或者保险凭证之上,批单须由保险人签署。
主持人:是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必须要采用法定形式,并且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变更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感谢刘先生做客直播间。
嘉宾: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