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条例》从内容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其中,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侵害行为。
除人身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家庭暴力还包括以下三种侵害行为: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以上三种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资料图。图源:卡乐图片 摄影/宁颖
《条例》同时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条例》还对妇儿工委、群团组织、公安等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划定。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时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此外,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
(透视社综合青海日报、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道)
编辑:刘淞菱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