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员在婚姻家庭、人际交往、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中违反应当遵守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党员不仅在政治、组织等方面比一般公民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在社会生活方面,党员也比普通公民有较高的行为要求。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的。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之所以具有号召力和领导力,不仅仅在于我们党有正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方向,有坚定的政治自信,也在于我们广大党员有着高尚品德,在全社会能够发挥道德引领作用,代表先进文化,有坚定的文化自信。因此,违反党的生活纪律的行为都侵害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党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形象,削弱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这些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必须作为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生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党的生活纪律关系到党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既是维护党员形象的需要,也是党员在道德领域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有的是明确具体的,有的是笼统的。有的违反了行为准则性质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需要给予党纪惩处。有的则情节轻微,允许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纪律惩处。因此,这里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生活纪律行为的主体。
延伸阅读&>&>&>
关于成华区有关干部违纪问题的核查处理情况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点击关注↓↓↓
声明:转载此文以传播信息,侵权删除
学会了来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