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经销和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等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区范围开展贸易结算计量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巴中市恩阳区某卫生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院实施检查,发现该卫生院使用未经检定的血压仪、血糖仪。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卫生院停止使用,处罚款800元。
案例二:巴中市恩阳区某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2月14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0日对上述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并提供有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18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某眼镜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周期的验光仪、焦度计,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对上述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并提供有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18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中市恩阳区某眼镜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该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验光镜片组、电脑验光仪、电脑焦度计,当事人于7月31日对上述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并提供有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18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记者程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