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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
王某与康某系多年生意伙伴,由王某向康某供应农用化肥。因彼此信任,王某将价值20余万元的化肥赊销给康某,后康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未能在约定时间向王某给付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康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康某给付王某案件款20余万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康某在外地一直未能到庭,执行法官决定前往康某所在地调查执行,并联系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进行协商处理。经了解,康某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无力清偿债务,但有货物可以抵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该案件成功化解。
“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不是通过简单冻结经营账户、扣押生产设备等方式执行案件,是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的表现,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金塔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温情的执行方法,及时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周振华)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