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育”典型案例画册l校园“恋情”的严重后果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海淀法院发布2022年《家长手册》,以“家校共育”为主线,选取了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安全的典型案件,其中既包含了校园恋情引发的性侵害案件、校园门口“咸猪手”猥亵案件等刑事案件,也包含了危险校园设施导致学生摔倒骨折、过激打闹引发伤害、校园欺凌等民事侵权案件。

通过分析未成年人行为、案件成因、处理方式等内容,对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及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并以少年法官的视角为学校及家长开展相关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与家长、校园携手,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为了使案例更加生动易懂,海淀法院×快手联合出品,将《家长手册》中的典型案例绘制成系列漫画,每日推出。

案例一:校园"恋情"的严重后果

周某和林某为校友,二人起初并不认识。某日,周某通过短视频认识了林某。

两人“惊喜”地发现是校友,开启了“校园恋情”。

周某为林某精心准了13岁的生日。周末周某便约了林某吃饭看电影。

看完电影后,周某带林某回到家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几天后,林某的母亲无意中发现了二人亲密的聊天记录,在追问之下得知林某曾与周某发生过性关系。

林某的母亲随即报警,周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心语

本案是因为校园恋情引发的犯罪行为,两个孩子是同学,但行为却严重超越了正常学生交往的界限。在与周某的谈话中,法官了解到,在周某的恋爱观中,只有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才是真正的男女朋友,否则就不是恋爱。而且在周某的一些朋友、同学中,也存在着和周某类似的认知,这种对异性关系浅薄、错误的认识是促使周某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实践中,因为学生恋情引发的犯罪不可忽视,造成的后果往往超出涉案未成年人的预期。所以,家长与学校对于青春期未成年学生的情感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开始出现异性交往的需求,是身心发育的正常表现,但交往原则、分寸、界限需要引导与明示告知,否则如受到不良信息影响,很可能出现越轨行为,严重的甚至会触法犯罪。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涉猎的信息广泛,但认识、判断能力有限,容易出现偏差行为。作为家长,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存在异性交往问题,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一棍打死,应当循循善诱,以孩子能够接受的方式沟通、引导。特别是对处于青春期的孩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策略,为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尤其是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要明确合理的接触范围,女孩子要懂得保护自己,男孩子要学会尊重异性。学校在开设生理卫生课程的同时,应讲授异性交往的正确方式、方法,建立友善、健康的未成年人群体交往环境。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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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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