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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艾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至2022年7月7日,被告人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满足一己私欲,谎称自己是某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可利用自己的“关系”,帮忙办理驾驶证、录取通知书、烟草许可证等,通过各种手段,先后骗取阿某、海某、麦某等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8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判决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骗的例子虽然花样繁多,但只要注意分辨、提高防范,保持清醒头脑,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透漏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账,切实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遇到可疑情况应仔细甄别,核实身份,谨防上当受骗,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