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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法治报收集编辑:宁夏法治报
2月26日,兴庆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锁莉萍为银川市第十五中学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第一课”。
2月26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心向少年 爱驻家园”志愿服务队来到银川市第十五中学,为全体师生上了一堂“法治第一课”。
法治课一开始,锁莉萍首先发问,“有谁知道,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周岁?”学生们纷纷举手回答。锁莉萍点赞同学们踊跃回答问题的同时介绍说,12周岁在刑法上具有特殊意义,已达到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听课的学生们表示这节法治课很有意义,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还启发了自己的法治思维,希望今后能够有机会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