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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行政拘留
近日,新沟边境派出所接到张女士报警,称有人跟踪自己并把自己推倒在地。经了解,事发在辽宁省东港市某小区附近,当日22时,一名陌生男子尾随张女士至小区内,后在张女士耳边大声呼喊,使张女士受惊吓摔倒在路边草丛,导致其左脚外脚踝受伤。
而后民警立即通过对周围住户人员、物业保安走访及现场监控视频排查,用时8个小时锁定嫌疑人国某利,在国某利家中将其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新沟边境派出所接受调查。国某利到案后,对其威胁人身安全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国某利是某出租车替班司机,因前一天有一女司机抢客,于是心怀怨恨,后将张女士错认为那名女司机,便尾随张女士至小区内,通过在张女士耳边大声呼喊的方式,致使张女士受惊吓摔伤。
此案给报案人张女士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导致张女士晚上害怕睡不着,担心嫌疑人对自己再次实施报复,直到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才安心。
目前。国某利因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供稿 | 范增林 唐羽廷 组稿 | 蔡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