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郭雪、见习记者吴宇睿)1月16日,为进一步确保新冠病毒诊疗药物、解热镇痛等涉疫药品,抗原检测试剂、N95口罩等防控物资,呼吸机、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医疗用品稳价保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
在价格方面,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生产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实施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要索证索票齐全,做到“票、帐、货”相符,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网络交易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资质信息审核、信息公示、商品信息管理和违规行为制止、报告、停止交易服务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药械经营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严格落实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主动排查风险、消除隐患。经营者不得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侵权商品、借疫情等名义进行违法违规营销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商业宣传方面,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襄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