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烟头、钥匙、花盆、衣架……这些生活中常见的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行人、车辆损伤的事件频频发生,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初,深圳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防严查严办小区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基层调解与普法的重要参与力量,在日常调解工作中积极开展“杜绝高空抛物”的普法宣传。
近日,朱某的女儿琳琳在七楼家中玩耍时,不慎碰掉阳台边缘的半块红砖,将王某停放在楼下的汽车天窗及车顶砸坏。听到响声,朱某急忙下楼查看,在未找到车主的情况下返回家中。次日,王某发现车辆受损后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调解工作室调解。
本次调解过程中,朱某和王某两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心平气和地沟通车辆损伤责任归属和赔偿事宜。朱某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对造成的不便表达歉意,王某也表示同意。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核实财产损失情况,最终达成了2180元的赔偿协议。
同时,调解员坚持在调解中普法,宣传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当事人的法治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调查难以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则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其社会危害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将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具有致害危险的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通过把普法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为当事人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调解员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一定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切勿高空抛物,注重言传身教,教育并监督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丢弃任何物品,不要将拖把、盆栽等物品置于阳台外或窗台上,以免发生意外。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张星茂、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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