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148张银行卡,17人获刑

极目新闻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李维

7月12日,湖北秭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15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严惩。

2020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过账走流水。去年9月至11月,谭某天、谭某纬经分工,先后三次组织被告人杜某、雷某洲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到天津、江苏等地办理银行卡,以每套10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收购银行卡148套,后转卖给犯罪分子,谭某天非法获利31000元,谭某纬非法获利9000元。被非法出售的148张银行卡共计过账资金近3亿,经查,大部分过账资金均来自于诈骗、非法经营所得。

秭归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天、谭某纬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1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信用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后,判处谭某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谭某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杜某、雷某洲、谭某林等其余1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其中8人缓刑一年),并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金。

法官提醒,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而成为骗子的帮凶,除了不参与犯罪活动之外,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与银行卡,谨记“三要、三不要”。“三要”就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款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要把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要及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三不要”就是不要随意丢弃废弃不用的银行卡,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要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贪便宜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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