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洗心革面,老夫妻立新遗嘱,公证员这么说

“6年前,我们立下公证遗嘱,现在遗嘱内容还能不能改?”近日,一对八旬老夫妻互相搀扶着走进慈溪市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相关事宜。

经详细询问,公证员了解到,老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名下有一处位于宗汉街道的农房。6年前,因长子胡某长期赋闲在家,且不敬父母、不顾妻儿,老夫妻便设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待两人百年后,将两人共同的房产遗赠给孙子,也就是胡某的儿子。

这6年来,胡某认识到当初过错,在工作和生活上承担起作为丈夫、儿子和父亲的责任。欣喜儿子的转变,老夫妻便想将遗嘱继承人改为儿子,也避免房产继承出现问题。

沟通后,公证员发现,老夫妻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对于遗嘱这件事有着清晰认识,更改意愿也比较强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立遗嘱人还健在,且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想变更意愿,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你们可以重新立下遗嘱。”公证员向二老科普后,根据流程为他们办理了第二次遗嘱公证。

公证员提醒,根据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份新遗嘱已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将来二老又改了想法,要及时变更。”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杨思思 通讯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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