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首批四起虚假陈述案件进行了集中惩处。
这四起案件背后有怎样的故事?一起来看!

原告王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被告赵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借款属于赵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赵某归还借款5万元,刘某作为其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被告称借款被其用于归还赌债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是法官 详细询问了被告所称“赌债”的还款经过,被告开始言辞躲闪、语焉不详。

承办法官当庭释明虚假陈述的不利后果,被告赵某最终承认是为了妻子刘某免于承担债务,才当庭谎称该笔借款是用于归还赌债,妄图通过虚构赌债来否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的事实。
鄞州法院对于赵某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当庭训诫,赵某当庭悔过,并在庭后递交了《悔过书》。无独有偶,在另一起韩某诉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李某也为了让妻子张某免于承担债务,谎称借款用于个人挥霍。但经承办法官调查,被告李某在借款后将款项汇入了其与张某共同经营的公司,用于经营所需。鄞州法院对该行为予以训诫,被告李某亦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
法官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李某两位当事人的行为均属于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因两被告主动承认,未造成实质性后果,且悔过态度较好,鄞州法院对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
虽然两案未作出处罚决定,但两案的处理情况同样会被录入诚信诉讼系统,两人仍会因此受到信用惩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应当真实、可靠,并为自己所作的陈述及行为负责任。任何妄图通过编造谎言来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
(一)故意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基本事实虚假,故意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申请保全或者错列诉讼主体、提出执行异议等;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仍故意捏造事实予以抗辩的;
(五)利用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编造款项性质的;
(六)在离婚诉讼中,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七)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等财产权利;
(八)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租赁关系、担保关系等债权债务关系;
(九)其他捏造事实的行为。

原告韩某起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谢某向其借款1万元,扣除谢某已归还的1000元,尚余借款9000元。
被告谢某抗辩称其已向韩某归还了1500元,还向韩某的朋友“豹子”归还了2000元,但原告韩某对被告谢某的抗辩内容均予以否认。
在被告提交了还款证据,且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了虚假陈述的后果之后,原告对于被告向其本人的还款予以确认,并解释未扣除部分系忘记了,但对被告向“豹子”的还款仍表示与其无关。
在被告又出示了相应聊天记录,表明原告对其向“豹子”还款是明知的之后,原告才认可了该笔2000元还款,但仍狡辩称其想不起来了。鄞州法院当场对韩某予以训诫,但韩某始终未具结悔过。
2022年7月7日,鄞州法院对韩某故意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前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还款情况如实向法院陈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未全额扣减被告的还款金额,在被告提出抗辩后,仍多次恶意否认相关事实,在被告提交还款证据后还以“记不清”“忘记了”等明显不合常理的借口予以辩解,已构成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
本案虽未造成错误的裁判结果,也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但已妨碍诉讼秩序,而虚假陈述当事人对训诫态度恶劣或者拒绝具结悔过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罚款或者拘留。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
(一)利用空白的借据,故意隐瞒实际出借人,以债权人名义提起诉讼;
(二)隐瞒实际债权金额、交付债权金额、债务人已履行债权、利息、“砍头息”、“家访费”、押金等事项,或者故意提供不完整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三)明知生效裁判或者正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本案有关,在起诉时故意隐瞒,影响案件审理的;
(四)当事人对本人签名、公司印章、员工身份等事实系明知,故意予以否认或者以“记不清”“忘记了”等明显不合常理的借口予以否认的;
(五)当事人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六)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不如实报告的;
(七)其他隐瞒事实的行为。

谢某长期向鄞州某宾馆提供酒店用品,但从去年开始就没有按期收到货款,谢某向宾馆催讨货款8000元,作为宾馆出纳的朱某以宾馆名义向谢某出具了《欠条》,并在落款处签署了本人姓名。
朱某出具的欠条:

后宾馆因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谢某眼见追讨无望,心生一计,竟然在欠条正文中债务主体宾馆下方加上了出纳朱某的名字,并以此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对宾馆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原告提交的欠条: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朱某作为出纳,对于签字较为谨慎,欠条中有其本人签字及具体金额部分均捺有手印,但正文名字处却没有,遂依法传唤了朱某本人。朱某当庭向法院出示了欠条出具当天拍摄的欠条照片,照片中欠条正文处并无朱某签字。朱某为自证清白还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官向谢某告知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再次询问他有无伪造证据,谢某始终不认可其篡改证据。后经鉴定欠条正文中朱某的名字并非朱某本人所写。
2022年7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谢某针对朱某的诉讼请求,由谢某承担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并对谢某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谢某的行为存在虚假陈述与伪造证据竞合的情形,应当按照从重原则择一惩戒。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想打赢官司,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非法目的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在诉讼中搞小动作,不仅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制裁。
来源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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