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刑责民责一起追

制作假菜籽油卖给留守老人

两人合谋勾兑“菜籽油”,售卖给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7月13日,经安徽省旌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一审开庭。

安徽省芜湖市某地村民庄某木、庄某林是堂兄弟。2021年6月,庄某木、庄某林在旌德县某宾馆房间内,使用豆粉、柠檬黄色素、焦糖精等加水搅拌混合,分10次生产出2000余斤类似菜籽油的黄褐色油脂状液体混合物。随后,二人分别到旌德县、宁国市和绩溪县等地乡镇,以每斤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为了以假乱真,庄某木、庄某林在销售时将提前准备好的真菜籽油向被害人展示,在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再将大油桶中的假菜籽油卖给被害人。通过以上手段,二人累计实施诈骗10次(其中1次未遂),涉案被害人66人,骗取财物共计1.7万元。经检测,在被害人提供的“菜籽油”中,水分及挥发物占比在98.7%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9.3%,不符合国家标准。2021年7月,庄某木、庄某林经传唤到案,并退还被害人损失近1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面对案件涉及地域广、被害人多且大部分为留守老人、证据审查难度大等情况,旌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住宾馆及派出所调取证据,准确把握产品性质、质量、制造方法、销售方式等,全面完善证据链;另一方面,通过联系被害人所在村镇负责人、亲友等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引导被害人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庄某木、庄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17日,旌德县检察院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庄某木、庄某林对不特定的老年消费者进行了民事欺诈行为,致使老年群体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7月1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依法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庄某木、庄某林在庭审前均已认罪认罚,且该案已完成追赃挽损工作。7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庄某木、庄某林在庭审中真心悔过,并上缴部分赔偿款4.1万元。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吴贻伙 查丹)

猪皮冻中的铝残留量竟超标8倍

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生产食品责任,竟然向猪皮冻中添加过量明矾,导致铝残留量超标8倍。7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对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案件将择日宣判。

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陈某伙同妻子何某甲、岳父何某乙在桓台县租住的平房内生产加工添加有明矾及非食用物质工业明胶的猪皮冻。每日凌晨,由陈某负责将制作好的猪皮冻运至某蔬菜批发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万余元。

赵某在某市场经营一处肉食摊点。在采购食品时,赵某未要求查看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就先后多次从陈某处购进猪皮冻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临淄区检察院发现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皮冻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该院通过成立专门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了涉案猪皮冻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同时围绕销售金额的认定、赵某有无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等公益损害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展开调查取证。

据介绍,明矾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膨松剂、稳定剂添加到豆类制品、面糊、油炸制品等六类食品中,但猪皮冻不在允许添加范围内。此外,除腌制海蜇外,铝残留量均明确规定≤100mg/kg。经鉴定,陈某等三人生产的猪皮冻内铝的残留量高达899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中大量添加工业明胶会导致重金属超标,但该案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鉴定意见为合格。因此,公安机关将涉案猪皮冻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6月9日,临淄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4人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何某甲、何某乙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3万元;判令赵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万元;判令陈某、何某甲、何某乙、赵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 姜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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