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
达到报废条件
无法继续使用的
车主不知当如何处置
有人搁置不管
也有人私自交易或盲目销毁

正确的处置方式是
将废弃车辆
交售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出具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俗称:机动车“报废”)
今日解读车辆“报废”
相关规定、报废标准及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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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报废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业务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所需资料;

2.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3-5个工作日)

3.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4.车管所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给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温馨提示
1.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3.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5.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车辆不能投保,没有保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出现肇事逃逸、难以落实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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