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死亡 如何判定学校是否担责?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实习生 苗叶果

某高校学生在校心脏疾病急性发作致死,父母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在校因身体缘故死亡,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如学校方面在尽到安全教育、相关承诺书签订、定期寝室检查、必要时给予特殊照顾、事发后立即前往救治病人等义务,则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10日晚,在校学生薛某在宿舍观看游戏比赛时晕倒,没有前往医院检查。之后薛某再次晕倒,室友立刻通电校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虽两方及时到场救治,薛某于11月11日00:45分被宣告死亡。经鉴定,薛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死亡。

薛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差旅费、安葬费358339元。经判决,在本案中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身体健康,没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事发前无身体不适情况,学校方面无须给予特殊照顾。且学校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薛某第一次昏倒苏醒后没有立即就医,学校无法防范此情况。薛某再次昏倒后,校医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抢救,已在120专业急救人员到来前尽最大努力挽救薛某生命,故本次事故中高校并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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