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浙江衢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如何问责

 中国应急管理报记者徐文标 通讯员叶芳珍冯利杰

浙江衢州四部门联合发文紧盯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着力解决一般事故、苗头性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追究指向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

《办法》的制定思路

定位: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有效补充和有效衔接。

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充分体现“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并行。

实施:重在加强与纪委、监委、人事组织部门的协调联动,使监督检查、目 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相结合。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纪委机关、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监察委员会和衢州市安委办联合发文,《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实施、附则等共4章17条。

总则中明确了制定《办法》是“为压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等原则,问责对象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结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和考核要求,《办法》依据相关职责规定,以遏制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强化安全生产履职为主要方向,明确了8类25种问责情形,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监管执法不到位,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久拖不决,对省、市挂牌重大隐患整改督办不力,指标控制不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置中行为不当,以及市安委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便于各级领导干部逐条对照履职、自觉担当。其中“不按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人员、资金、装备保障,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属于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情形。

《办法》问责实施部分规定,触及应当启动问责情形的,由市、县两级安委办调查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有关程序提出问责建议后,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部门进行处置,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同时,列明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等4种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形。同时列明了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等4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办法》在附则中规定,涉及应当问责情形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非领导干部问责,要参照执行。

据该文件起草小组相关牵头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制定主要从三个层面综合考虑:在定位上,《办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有效补充和有效衔接;在导向上,《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充分体现“行为问责”与“后果问责”并行,倒逼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实施上,作为一种衔接机制,《办法》不再规定与具体情形相对应的问责方式,而是重在加强与纪委、监委、人事组织部门的协调联动,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

衢州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何海彬介绍,《办法》的起草立足于与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有机衔接,同时‘衢州版’问责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问责对象更精准细化,问责情形更具体化。在问责对象上,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压实责任,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办法》着力解决了一般事故、苗头性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追究指向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也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办法》的实施,也是在衢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具体体现。”浙江省衢州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载于中国应急管理报2022年7月21日第四版)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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