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动态·部门协作严查多起童工类案件,“大综合”改革成效持续显现

近日,金华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歌山中队办理了一起违法使用童工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日前,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劳动监察大队的线索函告,称东阳市一汽修厂存在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经现场取证调查,发现该汽修厂确有一名工作人员未满16周岁,后续该童工被送至监护人身边,汽修厂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自今年年初人力社保领域五项执法事项划转后,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联合劳动监察、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使用童工案12起,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6起,案件数同比增长约200%,执法成效持续显现。

案情共性

该类案件通常用工单位有服务场所或工厂,家庭较为困难的童工经熟人介绍入职上班。上班前,用人单位没有仔细比对员工身份信息,未尽审核义务;而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贪图微薄收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执法特色

抓牢“快”字

开展“突击整治”。按照监管计划,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发起联合执法行动,临时确定联合执法部门、整治对象等,各部门紧急响应,开展“快闪”行动,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一律关闭手机,“猝不及防”地出现在各个场所查处案件,对违法商家形成强大震慑力。

推行“快审快办”。部分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自愿提出放弃陈述申辩、认错认罚的,则鼓励中队加快办案速度,当天完成调查取证,跑出“加速度”作出处罚决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配合“即时宣传”。针对联合执法检查作出的处罚案件,推出“以案说法”栏目进行全市普法宣传,在寒暑假等违法使用童工情况高发的时期,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市禁用童工的良好氛围。

念好“合”字

监管责任不“缺位”。按照省事项划转职责边界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证据收集先“介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为确保证据收集完整,综合行政执法局通常提前介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笔录制作、相关证据收集等工作,力求后续处罚办案时办成铁案。

自由裁量忌“随意”。针对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律进行立案查处,严格遵守《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链接

一、哪些行为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1.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2.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3.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法律后果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三、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刑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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