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满产品变“新鲜”,两人篡改产品信息获刑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都会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信息齐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答案不一定。

  近日,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被告人买某找食品厂生产了“孜丽瓦压片糖果”等3种产品,2021年4月,通过经销商销售至新疆各地。2021年11月,经销商将“孜丽瓦压片糖果”等3种产品保质期即将期满、无法正常销售的情况告知买某,要求买某按合同约定换货处理,并将库存的价值共计18万余元即将过期的产品寄给买某。买某联系代为生产上述食品的厂家法定代表人麦某,商量重新生产事宜。

  麦某表示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验日期为2021年10月底,如果买某将生产日期改为2021年10月15日前,公司可以按上述日期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于是买某更换了上述产品的包装盒,购买手动打码机,给“孜丽瓦压片糖果”等产品打码,将原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分别篡改为2021年10月7日、2023年10月6日,并将上述打码的3种产品带到麦某处,麦某按照新打码的日期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拿到报告后,买某将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寄给经销商销售。

  喀什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买某作为食品生产者,以牟利为目的,以更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生产伪劣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麦某作为代为生产商,明知买某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且未在其工厂重新生产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为买某出售伪劣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帮助犯,系共同犯罪。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买某、麦某以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式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金额达1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食品经营者要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食品经营者在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实习记者 迪娜瓦孜·地里亚尔 通讯员 排尔哈提·麦麦提敏)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