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百日行动丨延边交警曝光酒驾醉驾人员名单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强力推进全州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深入开展,延边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大曝光”行动,现将首批酒驾醉驾人员150名进行曝光,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惩罚

而是为了保护

这批酒醉驾名单

走过路过都来看看

酒驾、醉驾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

 延边公安交警将持续加大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对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全面加大设卡盘查和流动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呼吁广大市民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同时对身边亲友做好监督提醒,共建平安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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