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管理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经常排查房屋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二、严格落实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于经营,已投入经营的,一律停业整治;没有取得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一律不得将自建房用作经营或超审批范围经营,已进行经营的,一律停业整治。

四、严格执行“三层十八间”,经营性自建房只允许出租三层及以下楼层总数不超过18间,其余房间一律不得出租。

五、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特此通告。

三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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