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可利用文物建筑开民宿客栈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到,社会力量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意见》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着力解决此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

在参与方式方面,《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还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可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实施。

此外,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文物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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