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老人将房子赠与大儿子,其他子女却担心老人失去居住保障?来看看历下区人民法院如何调解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房子虽然赠与儿子了,但我可以永久居住。”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设立终身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让八旬老人“安居”。

郑芳(化名)今年已经88岁高龄,膝下有两儿一女,郑芳的老伴早已去世,夫妻俩有一套共同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老人现在与大儿子在该房屋居住。大儿子及儿媳多年的悉心照料让老人非常感动,想在生前就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但这一决定却引来了其他子女的不满。小儿子和女儿都担忧房子过户之后,老人的居住失去保障,不同意房产过户。因对房屋的处理协商不成,长子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及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其他子女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老人虽然可以通过继承析产和赠与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大儿子,但在过户之后,老人就失去了房屋所有权,大儿子如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售,老人就必须搬离房屋。如此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会导致老人居无定所。

本案主审法官林清梅在了解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老人表示,这么多年大儿子和儿媳一直很孝顺,对她照顾得无微不至,她才可以身康体健,愿意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她所有的50%产权份额以及她应该继承老伴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大儿子,大儿子亦表示接受赠与。

老人的其他子女也表达了对房屋过户以后老人丧失住房保障的担忧。为了消除老人和其他子女的顾虑,林法官向当事人解读了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通过在房屋上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其居住权益。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大儿子个人所有,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依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中大儿子父亲所占份额归其个人继承所有;其向弟弟、妹妹支付他们应继承父亲所占份额的价值补偿;老人自愿将其所有的50%产权份额以及其应该继承老伴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大儿子,其接受赠与并自愿在该房产中为老人设立终身居住权。

本案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让其住有所居,安享晚年,既尊重了她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意愿,又避免了她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居无定所的局面,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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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案主审法官林清梅介绍,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规定在物权编中。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能够妥善解决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中较难处理的房产分割问题,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但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通过法律文书设立的居住权,自文书生效时设立,但居住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该文书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采取公示方式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张蕾 见习编辑 王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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