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公开推送7家预付式消费失信企业信用信息

 7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将7家“跑路”、未按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公开披露。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共收到预付式消费投诉23299宗,环比下降24.69%,其中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停业或跑路的投诉有4349宗,占预付式消费投诉总量的18.67%。针对预付式消费不良经营者“跑路”频发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1.谨慎选择。尽量选择注册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消费。

2.降低风险。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降低预付额度、缩短预付周期。

3.留存证据。签订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前,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退费规则等条款,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保存活动页面截图、支付记录及其他相关消费维权凭证。

4.及时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可通过拨打(0755)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315消费通”小程序、拨打(0755)966315向深圳市消委会投诉。

深圳市消委会通过失信企业信用推送、支持消费者起诉等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告诫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珍爱企业信用“羽毛”,切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失信经营者信用推送信息

2.法律依据

附件1  失信经营者信用推送信息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附件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深圳市消委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名单: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1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消费投诉,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消委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

(十一)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未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拒绝清偿消费卡内余额的;

(十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张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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