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弥勒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到福地社区对张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弥勒市首例涉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
为发泄情绪,张某某将碗、盆、洗衣机等物品砸坏,并从所居住的出租屋(三楼)将电磁炉、电饭煲、菜刀从厨房窗户抛掷到一楼,过程中未造成人员受伤。
因吵闹声和抛杂物品的声音惊扰到附近的住户,附近住户报警。
庭审现场
7月26日上午9:30,公开庭审正式开始,现场百余名社区居民参与旁听。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逐步推进。控辩双方针对定罪和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张某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现场宣判
经依法审理,弥勒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现场宣读判决书】
法官现场说法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王鑫法官当庭进行法庭教育,“高空抛物”的正式入刑,表明高空抛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法院希望通过此次公开庭审,使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现实危害和法律后果,人人都自觉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行为,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记者编排/邱少瑞 杨晨曦
资料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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