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
随处可见的外卖骑手
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
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
而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
替代劳动合同的现象,
当骑手们面临劳动纠纷的时候,
会遭遇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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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审理生动回应了社会对外卖骑手的关切,也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提供骑乘代步工具。
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某某分区某某外卖骑手报酬与奖惩考核办法》等制度对姜某进行管理,服务外包公司导出骑手在App上的数据核定工资额后上报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委托合作企业代为支付给姜某。
2021年3月7日,姜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后,姜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通过服务外包公司注册为外卖骑手,直接接受服务外包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服务外包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外包公司制定相关报酬与奖惩办法等制度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姜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2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且可获得不低的收入,因而获得蓬勃发展。但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
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利用涉平台企业用工关系复杂的特点,通过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跳出简单外观主义的窠臼,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厘清姜某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