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坚决的态度和必胜的决心,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深入推进“春雷行动2023”,全力打击整治各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回应群众殷切期盼,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现公布“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日前,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综合执法稽查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交办函,要求对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举报辖区内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线索依法核查处置。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质量检测报告封面、质量检测合同封面及微信公众号首页的明显位置使用了“UL”标识,公众在看到该标识后,会将此作为当事人从事相关质量检测服务来源的标记,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UL”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UL”显著识别的英文UL部分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当事人此举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质量检测服务来源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或与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存在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
综上,当事人上述使用“UL”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辐照食品案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鹤山市某食品批发店销售的“柠檬酸辣去骨筋”(辐照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抽样产品为“不合格”。
该食品由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委托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生产。2023年1月16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受委托生产厂家随即提出复检。2023年2月17日,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仍为“不合格”。
经查,委托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辐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中西医门诊部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2023年2月14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一科、药品科、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联合双水碾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一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现场在当事人中药库房和药房内发现了17种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上述17种中药饮片的随货同行票据和供应商的药品经营资质,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依法对上述中药饮片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订购了23种中药饮片,因该供应单位货源不齐,仅供应了17种中药饮片,均已炮制。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案例四: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日前,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为虚假材料,该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例五:某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日前,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成华区某成人用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害食品。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此进行核查,现场对“精品伟哥”、“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一片大好”等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对剩余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检测,《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西地那非”被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2023年2月27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来源:成华区市场监管局 记者程伯全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