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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货车撞倒就医导致流产,法院判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日期: 来源:长江日报收集编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4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代院长杨丹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直播间,为读者、网友解答与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疑问。

直播现场。记者杨涛 摄

有网友问,出车祸后因治疗导致流产,可否申请精神赔偿?杨丹代院长表示可以,并讲解一起同类案件。

2021年4月2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大货车在转弯时不慎将旁边的电动车撞倒。电动车主是一位年轻女性,摔倒后晕迷不醒,被医院救醒后表示,她怀孕两个月。经鉴定,梁女士被撞后多处软组织损伤,虽未致残,但在救治时注射过麻醉药物,在医生建议下,不得不选择流产。梁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7000余元。经交警认定,事故由货车司机孙某负全责。

孙某赔偿梁女士7000余元治疗费后,梁女士提出孙某还应赔偿她5万元精神赔偿,因为此次车祸导致她流产,对她精神造成了巨大创伤。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流产是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方造成梁某受伤的事实,无论是否构成梁某伤残,终止妊娠侵害了胎儿的准母亲所享有的保障胎儿正常出生的权利,并且导致梁某精神和身体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痛苦。

近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孙某除了赔偿医疗费用等合理损失外,还需赔偿梁女士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杨丹代院长介绍,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衡量和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固定的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一般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是否达到等级伤残为判断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流产),虽然没有构成等级伤残,但结合被侵权人备孕过程、实际孕周等现实情况,考虑到准妈妈因交通事故造成流产,失去胎儿,导致准妈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实现做母亲的期待,对准妈妈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双重打击,因此法院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直播结束后,杨丹代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 杨兰)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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