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海南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知》(琼环气〔2022〕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烟花爆竹禁放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常态性全时段禁放的区域和场所
(一)全行政区域范围禁放的镇(区):
1.万城镇;2.大茂镇;3.后安镇;4和乐镇;5长丰镇(原牛漏辖区除外)
(二)其他禁放的单位和场所:
1.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
2.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
3.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5.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为控制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总量,防止春节期间大量集中燃放导致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全市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举报和奖励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不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区域防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和影响群众休息,杜绝攀比浪费,不鼓励长时间燃放,提倡文明、理性燃放烟花爆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
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核实,查扣金额超过3000元的,对举报者奖励3000元。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7 发布的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二次修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同时作废。
违规燃放、存储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烟花爆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法规定
一、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燃放处罚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或者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