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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被告人杜某在一微信群中聊天时认识一名李姓男子,该男子介绍,提供信用卡给他人收转电信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资金,可从中赚取佣金。
“我知道银行卡不能出售、出租、出借,但还是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被告人杜某交代到。
2022年4月,在李姓男子的介绍下,被告人杜某提供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及密码还有手机给微信名为“一头雾水”的男子用于收转电信网络平台赌博、诈骗资金,并许诺给付被告人杜某佣金1万元。但银行卡使用完后,被告人杜某并没有拿到说好的佣金。
在随后的日子里,被告人杜某一直向“一头雾水”讨要佣金,“一头雾水”要求被告人杜某另行提供银行卡用于收转电信网络平台赌博、诈骗资金,被告人杜某再次拿出1张银行卡配合。
“本来说的是让我把卡给他们再操作一次,之后就会把2次的钱一起付给我,但是‘一头雾水’将我拉黑删除了,钱我一直没有得到。”被告人杜某说道。
经查,被告人杜某提供的6张银行卡转入非法资金共计570万余元。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 官 说
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