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来临,情侣间总会为对方准备鲜花、礼物,热恋期的男女常常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然而当感情破裂,经济纠纷随之产生,不少情侣也因此对簿公堂。
热恋时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分手后能讨要利息吗?
案情回顾
王某、毛某自2020年结识,后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毛某多次向王某借款,王某分14次向毛某支付借款共计92700元,2020年12月2日,毛某支付宝向王某还款1200元。上述借款,毛某均未向王某出具借条,而在王某催讨借款过程中,毛某认可了借款事实,并多次承诺还款。因毛某一直未还款,王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29%支付相应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毛某向其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支付借款的转账记录及其向毛某催讨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上证据能反映王某、毛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支付的事实,故二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记录借款发生事由、金额、次数来看,双方之间借款系短期日常周转性质,王某请求毛某即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对该借款无支付利息之约定,王某主张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毛某偿还借款91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了结婚给的大额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案情回顾
2021年正月初六,喻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达家礼仪,喻某给予黄某及其家人见面礼20000元,红包8000元。同年4月22日,喻某与黄某订婚,喻某给予黄某家订婚礼金60000元,给予黄某家客人散礼红包8400元,给予黄某家人红包2000元,给予黄某金手镯、金戒指各一个,同时,黄某家回礼20000元给喻某。另查明,喻某第一次去黄某家,黄某家给予喻某红包2000元。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喻某提出退婚并要求黄某返还彩礼,经多次协商无果,喻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喻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按照当地习俗订婚,此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因性格不合决定解除婚约,喻某与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喻某要求黄某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只能部分得到支持,其中喻某给予的见面礼、见面红包、订婚礼金共计88000元,给付黄某家人红包2000元以及金手圈、金戒指,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的,且数额较大,可认定为彩礼,应予返还;喻某给予黄某家客人散礼8400元,因其接受主体不属于黄某及其家人,故黄某没有返还义务。同时,黄某家给予喻某见面礼2000元及回礼订婚礼金20000元,应予抵减,故法院判决黄某返还喻某彩礼68000元及金手镯、金戒指各一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