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了《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随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但仍有个别商家触犯法律“红线”。近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在“春雷行动2023”中查处了一起某诊所涉嫌哄抬物价案。
据介绍,2022年12月26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中和某诊所出售的阿莫西林一板多几颗卖80元”,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调阅其药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一款名为“阿莫灵阿莫西林胶囊”的药品,在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其售价逐步从40元、48元涨至72元。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药品售价,随即该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15日和19日,当事人以16.5元/盒的价格购得阿莫西林胶囊共计200盒,每盒有3板,每板12粒胶囊。随后,当事人在开处方药时,将该药品拆零销售。15日,开始售卖时,整盒价格为40元/盒,拆零价格为1.11元/粒。19日,整盒价格涨到48元/盒,拆零价格为1.33元/粒。20日,仅过了一天,当事人就把药品价格又提高到72元/盒,拆零价格为2元/粒。
“该药品整盒成本16.5元,售价逐步从40元、48元上涨至72元,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42%、191%、336%。商家利润从23.5元提高到55.5元,短短五天内上涨了近3倍。”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时,在5天内大幅提高阿莫西林的价格,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009.9元,作出罚款人民币16039.6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近期,该局将结合“春雷行动2023”,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执法力度,着力整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重点针对当前市场需求量大的新冠病毒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排查处置经营使用环节的风险隐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作者:记者程伯全 梁计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