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5日消息,近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学民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学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2年11月17日曾通报,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学民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经查,吴学民身为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三观极度扭曲,贪欲极度膨胀,置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及金融安全于不顾,肆无忌惮,恣意妄为;靠金融吃金融,公然利用融资贷款审批权、组织人事权,大搞权钱交易,甚至损公肥私,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热衷觥筹交错,自我放纵,严重毒化其长期任职单位的政治生态。
吴学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简历显示,吴学民,男,1968年2月出生,满族,河北青龙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6月至2002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报社副刊部副主任;
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中国银联总公司办公室助理主任、副主任、董监办副主任;
2006年4月至2010年2月,中国银联安徽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党组书记、总经理;
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中国银联总公司战略发展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2010年9月至2017年11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行长;
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4月起,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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