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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猴”品牌授权陷入“解约”风波,对企业有何启发?

日期: 来源:潇湘巴陵收集编辑:潇湘巴陵

来源:第一财经

  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企业有序、稳定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继“红牛”品牌某一商标侵权案件获得宣判(判决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权利人合计50多万元)后,又一消费领域品牌“大嘴猴(Paul Frank)”也因为品牌授权纠纷在多地提起诉讼仲裁,涉及标的总金额或超7亿人民币。

  此前相关消息称,“大嘴猴”(Paul Frank)品牌的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独家授权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联国际”)与品牌权利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下称“保罗公司”)已解除授权合同。

  宏联国际董事长郑波日前告诉第一财经,根据协议,宏联国际与“大嘴猴”品牌的独占授权协议仍在有效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他认为,“这一行为(保罗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独占授权协议并将品牌违规授权第三方)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我司及几百家中小经销商的权益。”

  解约风波持续

  上述由“大嘴猴”品牌授权引发的宏联国际、保罗公司之间的纠纷,其核心直指品牌“经营违规”“授权效期”“效力边界”等内容。

  对于解约争议,宏联国际回应称,其与“大嘴猴”品牌的独占授权协议仍在有效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国际合法享有“大嘴猴”品牌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所有商品品类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及转授权权利,相关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宏联国际方面告诉记者,从2009年开始,宏联国际及关联公司对“大嘴猴”品牌累计投入近7亿人民币的授权费及品牌推广、维护、打假费用。其中,2015年宏联国际支付给原品牌方的授权费超过4亿人民币,已全额付清。

  在随后的履约过程中,宏联国际通过监测获悉,2020年4月17日,“保罗弗兰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18件大嘴猴商标。鉴于申请人保罗公司名称仅比原品牌方少“实业”二字,且一次性申请18件商标,宏联国际遂向代理机构所在地工商局发函投诉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

  为此,宏联国际方面律师表示,上述原品牌方、保罗公司的行为在于,期望通过注册大嘴猴品牌商标,以及商标转让等方式,让宏联国际已取得的原品牌方公证认证授权书和82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失效。

  尽管宏联国际提出严正拒绝与抗议称“保罗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但保罗公司全球首席执行官Stanley Wan也在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授权仅许可宏联使用部分而非全部商标,超范围使用构成违约及侵权。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也仅仅备案了几个商标,因此,并不是其自称的整个品牌中国区的使用权。

  双方各执一词,“大嘴猴”品牌授权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

  Stanley Wan称,根据原许可协议约定,保罗公司仅授权宏联在相关商品品类上使用保罗公司注册的商品商标,其无权在除咖啡厅、餐厅以外使用服务商标。服务类的业务非常广,比如设计、广告、娱乐、主题乐园、教育培训、酒店等,宏联都没有授权。并且,根据原许可协议及相关修订案的约定,保罗公司可将任何被许可产品与任何品牌进行联名,生产、销售联名产品等。

  而宏联国际认为,其是“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所有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转授权,相关协议仍在有效期内,且已按协议约定全额付清15年的独占许可使用费。

  大嘴猴Paul Frank官方公众号(公众号认证主体为保罗公司)在2023年2月21日发布的品牌方声明函显示,保罗公司于2020年在全球收购了“paul frank”“大嘴猴”等品牌,并因此继承了原所有权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的《主许可协议》。根据该《主许可协议》宏联可对外转授权,但是应当承担所有转授权方、再授权方基于《主许可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

  根据该声明函,保罗公司表示,自接手品牌以来,发现宏联及或其关联公司不按照《主许可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履行被授权方相关产品及经营信息的汇报、申报义务,另外还存在诸多重大违约、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保罗公司在持续对宏联及其关联方进行多次告知、警告并敦促整改后,未果,继而按照协议的约定启动解约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向其发函告知解约正式生效。

  此外,针对当前的仲裁程序,Stanley Wan称,目前美国的仲裁是由保罗公司提起,针对宏联的各种违约行为进行追偿,宏联从未提起过仲裁。据了解,宏联国际则表示已反诉,双方关于协议效力及履行的争议已提交至美国仲裁庭,相关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裁决。

  具有哪些警示意义?

  “大嘴猴”品牌解约事件双方仍有争议,不过此类知识产权的品牌或者版权纠纷并非个案。

  媒体报道显示,在灿星制作的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启动之际,作为版权方的荷兰Talpa却宣布将该节目模式在大中华区独家权利授予鲜少涉足综艺领域的唐德影视,随即被许可方灿星指控Talpa单方撕毁合约并宣布启动国际诉讼。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时有出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许可方中国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授权纠纷。作为被许可方,国内企业要警惕境外权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及利用权利人的地位优势单方撕毁合约,架空中国企业的品牌使用权、运营管理权等。

  相应的,权利人、被许可方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张君强律师告诉记者,事实上,在履约过程中,一般品牌授权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在该期间,授权主体、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影响被授权方权利义务的因素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

  张君强建议,授权方应当更加重视品牌授权协议的动态履行,在相关变化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与授权方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并固定相关证据,以尽可能在有关争议发生时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发生的类似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缺乏有效沟通,双方对授权协议及后续履行存在理解和执行方面的差异;但更重要的可能是双方在平衡商业利益方面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结果。”张君强说。

  宏联国际方面的律师也表示,国内企业在引进境外知识产权时,也需要参考相关品牌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警示。

  首先,在确权方面,国内企业在开展授权业务前,有必要先行对授权知识产权、授权主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授权主体适格,授权知识产权的内容及范围明确、权属清晰、无争议、无冲突、无重复授权。

  其次,在用权方面,国内企业开展许可业务时须注意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签署的授权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做好对授权产业下游被许可方的管理,与许可方、下游被许可方保持良好的沟通。

  再次,在创权方面,如授权业务涉及大量二次创作、共同开发等合作,国内企业也须注意事先与许可方明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授权内容等,避免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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