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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1月初,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2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19年3月,孙某与永宁镇某村23户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种植生产经营。合同中,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2022年1月,村民方向孙某送达《解除土地合同通知书》。两天后,孙某向村民们复函释明说理,明确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村民们置之不理,阻挠孙某正常的耕种活动,使其春耕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7月中旬,孙某将部分村民起诉至焉耆县法院。
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焉耆县法院立即成立专班,由该院党组副书记、院长左风刚带头组织诉前调解。在左风刚的引导下,孙某和被诉村民代表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孙某认为,合同还未到期,村民们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自己没有签订解除协议,且出具复函的情况下,这是违约行为。被诉村民代表则表示,新承包商给的承包费高,也向孙某提过增加土地承包费,但他没同意,送达《解除土地合同通知书》已经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左风刚向被诉村民代表摆事实、讲道理,就合同违约的严重后果及解决方案作详尽说明。同时,从现实情况出发,向孙某提出减少部分违约金的建议。
一次次沟通后,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最终,从原每亩地1000元的违约金减到每亩370元,双方握手言和。
今后,焉耆县法院还将继续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力度,争取案结事了人和。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张琴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