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时,会遇到一些约定俗成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会先从借款本金里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俗称“砍头息”;而有的民间借贷则约定月息“一毛利”,指的是月利率为10%,俗称“高利贷”。当遇到这样的利息算法时,法院是否认可呢?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闫某甲向闫某乙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闫某乙人民币1万元整(壹万元)用一个月”。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毛”。同日,闫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向闫某甲支付9000元。
2021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1日,闫某甲每月向闫某乙支付1000元利息,共计偿还了1万元的利息。闫某甲偿还了1万元的利息后未再还款,闫某乙以闫某甲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为由,将其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
法院另查明,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闫某甲于2021年6月26日欲向闫某乙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毛”,闫某乙在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000元后,实际向闫某甲微信转账9000元,故闫某乙实际出借的本金应认定为9000元。
关于本案利息,原告、被告口头约定“月息一毛”,即月利率10%、年利率120%。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上限,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被告偿还金额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的部分,应折抵借款本金。
经核算,涉案借款本息,被告闫某甲于2022年6月1日已全部清偿。
依照《民法典》第670条、第676条、第680条等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闫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明令禁止高利放贷,但是在高利的诱惑下,出借人为规避监管、获得法外高额利息,层层伪装变相收取“砍头息”等高额利息,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保护利息上限的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存在不合法性,且借款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在此提醒大家,在借贷关系中,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的表现形式,除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形外,还存在其他隐蔽的形式,例如要求用款人现金返还利息等,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并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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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