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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超 李瑶)1月5日,市发改委透露,《〈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居民用水类、非居民用水类、特种用水类、自备水源类、营运交通工具类5个项目。
居民用水类: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非居民用水类: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公园、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除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之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除工业企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特种用水类:洗浴中心、足浴、游泳馆及洗车行业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1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自备水源类:自备水源用户收费标准参照上述三类标准执行。
营运交通工具类:客运车辆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10元/辆/月;小型客车、出租车按5元/辆/月;货运车辆5吨以上按30元/辆/月,5吨以下按10元/辆/月。
《通知》规定,对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按8立方米和10立方米用水量分别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