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何正腾 鲁阳
“二审下判了,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前不久,湖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开发区检察办事处检察官助理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向检察官反馈情况,裴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历时一年,经过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追诉、侦查活动监督、抗诉、改判,终于尘埃落定。
11月1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6月至8月,裴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22年8月上旬的一天,经郑某某介绍,裴某某在郑某某家中贩卖给肖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收取毒资8500元。2022年8月18日,裴某某在向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4颗,重5.15克。
公安机关出具的裴某某违法犯罪经历说明中,仅载明裴某某两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而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裴某某时,裴某某交代曾于2021年8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承办检察官经与公安机关核实,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未处理,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移送、并案处理。
由于本案同案犯肖某某因身患严重疾病无法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被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肖某某同时期也被江陵县公安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监视居住,检察官经与江陵县检察院联系,将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至江陵县检察院并案起诉。
今年3月3日,检察机关对裴某某、郑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今年5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然而,关于裴某某贩卖给肖某某8500元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未查获毒品、未称重为由,未对数量进行认定,仅对裴某某贩卖毒品罪以次数进行认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郑某某、肖某某均供述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8500元的毒资与10克甲基苯丙胺的价格相当,且8月18日还查获有5.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即使8500元毒品重量与10克略有差距,合并后续贩卖的5.1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亦能够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是十克以上,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提出抗诉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