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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孙茁
宋某有两个儿子,其80多岁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而大儿媳当时怀有身孕,宋某多次向大儿子给付款项,共计60万元,收据载明给付事项为孙子生活费。后宋某去世,其孙子出生。小儿子对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产生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儿子和孙子共同归还6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宋某交给大儿子的60万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做出规定,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