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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场监管厅《关于靠前服务主动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2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