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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

日期: 来源:日照新闻网收集编辑:日照新闻网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23〕8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保城建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以及管理和研究经费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室)负责。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日照市区(包括各功能区、不含岚山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城建档案馆(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城市更新、新城建、BIM技术工程等。

(二)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管沟工程等。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形成、编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做好工程档案移交前的安全保管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责。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编制,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规定申请工程档案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所属城建档案馆(室)。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工程档案,并及时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管线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成果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进行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测量成果报送所属城建档案馆(室),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辖区内普查和补测、补绘及竣工测量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更新录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规范标准有序推进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与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DB37/T 5177)等建立完善电子档案接收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建设工程原生电子文件资料可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等电子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第十六条 开展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需委托第三方档案数字化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档案数字化应当符合真实性管理要求,数字化过程的元数据应当收集齐全,数字复制件应当保持原貌并纳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对已经实现数字化的档案原件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归档的纸质档案应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允许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纸张优良、规格统一,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进行整理;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二)移交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数字化电子文件和声像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应与其纸质档案内容一致,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三)归档的建设工程原生电子文件应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技术,所载内容应真实、可靠。

(四)归档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BIM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档案一并收集移交归档。

(五)档案的整理编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六)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由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移交电子档案的,应通过日照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管理平台进行工程电子文件的上传、签批、流传和验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

(一)工程纸质档案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二)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DB37/T 5177);

(三)工程声像档案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

(四)工程竣工图编制应符合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

(五)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成果及竣工图的编制应执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档案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保护城建档案:

(一)建立科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备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门库房,具有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潮、防强光、防尘、防磁等必要设施和消防报警系统装置,确保城建档案安全保管;

(三)应用信息化技术,保障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保管,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容灾备份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密级变更、解密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城建档案有关规定,对馆藏城建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库、目录库、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档案复制件,经加盖城建档案查询专用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申请利用涉及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利用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利用档案时,利用者和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密、损毁、涂改、伪造、擅自复制和公布城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统计工作机制,对所保管的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档案信息化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等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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