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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物业服务这么差,我不满意,这物业费交不了……”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选择不交物业费吗?会有什么后果?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铺,在房屋入住后享受到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而后张某将商铺出租。2020年12月开始,该商铺出现漏水现象,租户与物业多次协商解决未果,便一直拖欠物业费,至今未付。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业主张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缴纳物业服务费5113元及违约金1057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对被告所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某作为该区域的业主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对于被告主张的房屋漏水原告未予维修的问题,因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如需启动物业维修基金,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交的物业费。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一直在为房屋维修责任上存在争议,被告并非恶意欠费,故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113元,同时驳回原告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